全校教职员工:
2024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各纳税人需要汇总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4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2024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应退或应补税额需要各教职工自行办理,并于2025年5月31日之前完成申报(税务局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安排我校教职工在3月21日-5月31日这一专属时间段办理年度汇算)。注意事项如下:
一、全校教职员工都必须汇算清缴。如退税金额是零,也必须提交申报,最后完成操作流程方可。
二、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4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三、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之前未申报或申报有误的,在汇算清缴期间还可以补报或更正申报。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4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三岁以下婴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不超过240个月)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退税银行账户,必须是一类账户。
六、汇算清缴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八、如对年度汇算清缴有疑问的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平台提出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
附件:1.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APP操作步骤
2.2024年7大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财务处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