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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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7来源: 作者:

各位领导、教职工:

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根据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规定,各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2019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应退或应补税额需要各教职工自行办理,并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申报。注意事项如下:

一、个税汇算清缴不是人人都要办理,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2、需要补税的金额不超过400元的;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1、需要退税的(如果您想为国家多做贡献,也可放弃退税);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二、应税综合所得收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80%+稿酬*80%*70%+特许权使用费*80%。

三、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之前未申报或申报有误的,在汇算清缴期间还可以补报或更正申报。

四、大病医疗支出自费超过15000元,80000元限额以内的部份只能在汇算清缴期间申报扣除,本人及配偶都可扣除。

五、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汇算清缴期间可以申报扣除。

六、退税银行账户,必须是一类账户。

七、汇算清缴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如对年度汇算清缴操作步骤有疑问的可以到财务处咨询。电话:82850088(内线8088)。

附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APP操作步骤

财务处

2020年4年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