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和《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院教职工产假、生育奖励假、流产假及陪护假期间的考勤管理,统一假期待遇的发放标准,现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产假、生育奖励假、流产假及陪护假的假期时间。
(一)产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女教职工,在学院连续工作满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可享受产假及生育奖励假;工作不满两年的,只享受产假,无生育奖励假。
1. 产假:顺产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奖励假:80天。
(二)流产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但宫内流产的已婚女教职工,可申请流产假。
1.怀孕2个月以下的可休15天。
2. 怀孕2个月至4个月以下的可休30天。
3. 怀孕4个月至7个月以下的可休45天。
4. 怀孕7个月及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可休75天。
(三)陪护假:已婚男教职工,在配偶首胎或二胎生育期间,连续最长可休15天。
二、调整产假、生育奖励假、流产假及陪护假的假期待遇。
(一)产假待遇:请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校龄补助,不享受岗位津贴、生活补助、职务津贴等其他工资待遇。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产假期间所发工资待遇从下拨的生育津贴中扣除,剩余部分发放给本人。
(二)生育奖励假待遇:请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校龄补助,不享受岗位津贴、生活补助、职务津贴等其他工资待遇。生育奖励假期间社保局无下拨生育津贴。
(三)流产假待遇:请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校龄补助,不享受岗位津贴、生活补助、职务津贴等其他工资待遇,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生育津贴。
(四)陪护假待遇:请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校龄补助,不享受生活补助、职务津贴等其他工资待遇。
三、产假、流产假及陪护假的审批材料。
(一)产假: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续产假需提供医院《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二)流产假: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医院《诊断证明书》(标明怀孕周数)原件及复印件。
(三)陪护假:需提供配偶《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说明
1.产假、生育奖励假、流产假及陪护假含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如遇寒暑假不顺延。
2.产假最迟起始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出生日期为准,可提前享受假期,不得拆分或滞后补休。
3.陪护假需在配偶生产后一个月内休完,不得拆分或滞后补休。
4.流产假起始时间以医院《诊断证明书》的手术时间为准,可提前申请,不能滞后补休。
5.产假、生育奖励假、流产假及陪护假遇寒暑假,假期(2月、8月)工资按学院规定正常发放。
6.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流产假及陪护假的教职工,在学期开学当日报到销假,等同于上个学期末回校销假。
7.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期间,原则上不能享受产假、流产假及陪护假。
8.中层以下行政、教辅岗位教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流产假期间,用人部门可安排本部门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承担请假岗位的工作,学院以请假岗位的岗位津贴一档为标准给予其超工作量补贴,不再给予加班费。
9. 中层及中层以上岗位教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流产假期间,其岗位的相关工作安排,由院领导研究决定。
五、本意见解释权归人事处。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正在享受产假和陪护假的教职工,享受的时间及待遇按本意见执行。原文件《关于调整教职工产假及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管理办法的意见》(广松〔2014〕20号)和《关于调整产假及陪护假的通知》(广松〔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