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书,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授权权限内,以学校或所属部门的名义对外办理学校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书,是受托人的权利证明书。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是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对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编号、登记和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自行印制与办理。
第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申请理由、委托事项或待授权业务范围、有效期限和授权权限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学校加盖公章。
第四条 授权委托书分为归口业务授权委托书与单项业务授权委托书两种。
(一)归口业务授权委托书
归口业务授权委托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部门负责人依其职责、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对外办理学校有关业务的法律文书。
归口业务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一般应当与部门负责人任期相一致,在授权期限内可以重复使用。
(二)单项业务授权委托书
单项业务授权委托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学校或所属部门名义对外进行某项特定业务的法律文书。
单项业务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根据所办理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若干个自然日或“至该项业务结束时止”。
第五条 申请流程
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的个人或部门,应通过云之家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至综合办公室审核。综合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通过后予以办理。办理完成后由受托人到综合办公室领取授权委托书。
特殊情况,需线下申请的,由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的个人或部门自行打印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单,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校长、法定代表人线下签批后,到综合办公室领取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管理
(一)使用要求
1.使用范围
部门或个人代表学校从事下列行为的,必须办理授权委托书:
(1)合同授权委托,即以学校名义对外谈判、协商、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2)投标委托,即以学校名义参加招标文件购买、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报价等活动。
(3)产权登记授权委托,即办理学校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资产的权属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4)诉讼、仲裁授权委托,即代表学校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工作需要,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2.妥善管理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授权委托书,不得擅自将授权委托书转让给他人使用。
授权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改动痕迹。确有必要对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授权委托书遗失或毁损的,受托人应当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失备案并申请补办。
3.备案
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应由受托人或受托部门做好存档工作,并同时将复印件(扫描件)送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4.使用
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确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处理委托事项的,应将情况告知综合办公室撤销授权,安排其他人员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授权委托书。
(二)失效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授权委托书失效:
1.委托期限届满的,自届满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2.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依法确认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3.授权委托书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4.受托人职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5.受托人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解除聘用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6.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视为失效的情况。
授权委托书失效,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责任
受托人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严格按照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和权限要求尽职尽责完成受托任务。
委托代理人应当保证根据授权所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决议等文件与提交审核的文件前后保持一致,如最终文件与提交审核的文件不符的,由委托代理人承担责任。
任何人、任何部门未经学校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或授权期限终止后,以学校或所属部门名义实施任何行为的,其行为法律后果由该行为人、该部门承担,因其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