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信访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广东省信访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校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以及上级组织交办或有关校外单位转办的,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矛盾激化和化解矛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接待信访人。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是学校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健全公开透明的诉求表达和办理方式,重视师生来访来信,尤其是首次来访来信的受理;
(三)受理校内外组织或个人的信访;
(四)办理上级信访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按校领导批示,向各有关部门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六)做好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承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承办的信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来访来信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二)承办综合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事项,并在规定时间拟写复函,报告处理结果;
(三)做好师生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与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信访排查、调解、处理联动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负责本部门信访材料的整理留存。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校内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为学校指定的信访事项受理部门,办公地点:广州校区行政楼501室、肇庆校区行政中心403室;电话:020-82850018、0758-2630111;受理信访事项邮箱:office@gzasc.edu.cn。
第九条 信访人须填写信访登记表,可采取当面递交、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综合办公室提出投诉请求。信访登记表填写内容缺失、虚假的,非实名的,不予受理。信访人须对信访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对信访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信访事项具体内容等基本情况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对信访信函(包括电子信函)和投诉人、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立案后及时转送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0日内,填写信访事项审批表,交分管信访工作校领导、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将予以立案的信访事项转相关承办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根据信访审批意见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予以立案并给予受理告知书;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给予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收到信访事项后需认真核查办理,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提出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自学校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以邮件、电话、口头等形式答复信访人,同时报综合办公室。
第十六条 对需要书面答复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当自学校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拟写处理意见书报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信访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答复信访人。
第十七条 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分管信访工作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自学校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由承办部门出具延期告知书,交综合办公室告知信访人延长期限和延期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综合办公室申请复查,由综合办公室转送相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复查意见书报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校领导审批通过后交综合办公室答复信访人。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受他人委托提出信访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信访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证件,以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第二节 校外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条 综合办公室收到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信访事项审批表,交分管信访工作校领导、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转相关承办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在收到信访事项后需认真核查办理,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出具信访受理告知书并提出答复意见(可与信访人取得联系的,应将处理结果以邮件、电话、口头等形式答复信访人),将处理意见书报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校领导审批通过后交综合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根据承办部门的处理意见书回复上级信访部门或信访人。
第四章 其他信访事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相关校领导确定牵头承办部门。牵头承办部门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提出的答复意见,并形成处理意见书。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按时限要求提出书面意见送至牵头部门。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要整理归档,并及时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有权处理的部门已经复查结案的;
(二)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请求的;
(三)信访事项经过处理、复查程序,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四)有权处理的部门已经受理或在规定时间内正在办理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进行投诉举报时应当具备充分依据,不得恶意诬告或诽谤。同一事项在一个月内多次投诉举报的,仅受理关于该事项的首次举报投诉。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向与案件无关的人透露信访人身份。与案件无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案件知情人打听信访人或案件情况。严禁向被投诉者、被举报者通风报信,或为被投诉者、被举报者说情。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
第二十九条 接受调查的部门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大学松田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广松〔2019〕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