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使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一条学校董事会是学校财务管理最高领导机构。董事会负责审定学校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等,对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做出决策,保证学校资金正常运作,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提请学校聘用分管财务校领导和财务处长。
第二条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审定学校各项收支,并负责组织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组织学校各部门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和财务预算计划,确保学校各项收支的合法性,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财务处长在董事会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主持财务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保证学校各项收支正常运行,确保会计核算、数据、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条财务处设会计、核算员、出纳等岗位。会计根据国家的会计政策和方法,负责具体财务核算工作、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决算及各种报表,对学校各项收支进行归类、汇总和考核,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核算员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分工对需要单独核算的收支进行核算和管理;出纳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工作,保证学校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安全和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和核算员。财务人员应不定期实行轮岗。
第二章资金管理制度
为统筹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确保学校资金安全,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式办理的收支业务,各项资金可通过学校网上银行系统集中管理。
第五条出纳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资金,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资金的收付管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学校资金账款相符。
第七条规范货币资金支付流程: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各程序完成后方可办理支付。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资金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条财务处应不定期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及现金帐进行盘点核对,对银行存款实行对账,并设各类收支明细帐核对有关收支,加强审核。出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学校任何部门严禁私设小金库,所有收支统一在财务处办理。
第三章支票、网银U盾及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支票和印章应分开保管,支票保管岗位与印章保管岗位要相分离。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十一条网银U盾管理,出纳配备具有基本权限的制单网银U盾(设置密码),可随时上网查询账户状况,包括当日及历史交易明细、时点余额等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提交办理收付款项的指令。另一位财务人员配备复核权限的U盾(设置密码),必须对网上银行收支结算指令进行复核方可完成款项收付。
第十二条出纳设置支票登记簿,对购买、使用和作废的支票进行记录,防止空白支票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三条出纳必须凭据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原始凭证开出支票,领受人必须在支票存根联上签字确认(由出纳办理的转帐及汇款业务除外)。
第十四条出纳必须按不同账户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每月结帐时和出纳核对银行存款账目,财务处长应随时了解银行账户结余情况。
第四章财务年度预算、决算制度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的收支情况,以集团年度经营目标为基本导向,考虑量入为出和资源的综合平衡,进行预算编制,以确保学校经营目标的实现。按照集团工作部署,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学校各部门总结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对下年度各种资源和行为合理预计、测算,拟订下一年度各项经费预算明细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汇总,制定下一年度学校经费预算,并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呈报学校董事会审批后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在集团董事会下达预算方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每年结束后,财务处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报告,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呈报学校董事会审批后报集团董事会。
第五章税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加强学校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合法运营、诚信纳税。
第十八条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处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
第十九条税款减免:财务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减免税款手续。
第二十条税收筹划。财务处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收法规及相关制度、政策,通过合理筹划,实现税负最低。
第六章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集团董事会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财务处的账目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防止贪污、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配合集团进行风险排查整改,降低财务风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