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东432号 ; 肇庆校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丰乐路20号
邮编:511370电话:020-82850018、0758-2630111招生专线:020-82856988、82856989、0758-2630111(传真)
序 言
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前身为广州大学与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创办的广州大学松田学院。2000年9月属广州大学的二级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为独立学院。2020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更名为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学院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广州应用科技学院(简称:广科院)
学院英文名称:Guangzhou College of Appli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GCAST)
学院地址:
广州校区: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东432号。
肇庆校区: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丰乐路20号。
学院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学院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gzasc.edu.cn/。
第三条 办学性质: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为非营利法人。
登记机关:学院登记机构为广东省民政厅。学院依法享有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民办高校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学院举办者: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
第四条 发展定位:学院以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广东社会发展为导向,建立起对接“现代服务业”和具有“新工科”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以学生为中心的“三维一体人才培养体系”和“三维一体教学保障体系”。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加快实施不同专业校企合作新形式,构建起立足高校、企业参与、行业指导、政府支持的协同育人机制。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提升依法治校水平。努力做优、做强、做特应用型本科教育,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优质应用型大学。
第五条 培养目标:学院坚持“教学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服务荣校”的办学理念。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办学定位。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育人理念,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大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办学方向: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使命,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
第七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国际教育,促进国(境)内外学生交流。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5000人左右。可根据办学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学科门类: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大背景下,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需求,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学院专业主要涵盖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招生对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推动地区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学院主要职能:
(一)自主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执行学历和学位教育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
(三)鼓励和保障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实施学术引导、评价与激励制度,支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
(四)支持学术研究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五)传承岭南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为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举办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举学院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了解学院董事会和学院状况。
(三)推荐院长人选。
(四)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办学结余分配遵循国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校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的权利
(一)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设定招生标准,设定学生收费标准,合理核定招生规模,调节生源结构比例。
(二)设置学科和专业,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动态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三)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审,调整人员结构比例,调节薪酬分配,实施奖惩。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决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运行方式。
(六)开展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学院可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院董事会会议决议,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三)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学院章程,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目标。
(五)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六)依据学院章程接受董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依照董事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决策权。
第十八条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7名董事组成。
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院审批机关备案。
学院院长与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即当然成为董事,正式离任后其董事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于5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或程序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学院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形式可以为书面票决、举手表决、协商一致表决。
表决程序可以为简单表决程序和重大表决程序。简单表决程序可通过协商沟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重大表决程序须召开董事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和决定作会议记录,不同意见要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
(二)修改学院、董事会章程。
(三)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学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变更、解聘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督办董事会决议。
(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务时,可暂行委托1名董事代理行使职权,直至董事长恢复行使职权,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行使职权,直至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人选由董事会遴选、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时报告学院审批机关。
学院行政事务由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协助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三)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三十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院长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董事会决定,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二条 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在办学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辞职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三十三条 院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报董事长批准后暂行委托1位副院长代理行使职权,直至院长恢复行使职权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做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传达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决定由党政领导提交的有关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讨论由党政领导提交的学院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方案。
(四)研究审定学院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和政策,以及涉及全院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研究决定党政领导认为应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出资人、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长由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出任。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出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情况。
(二)检查学院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三)对董事、院长执行学院职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发挥监督作用。
学院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委员若干名,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履行职责。学院把党的基层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作为学院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确保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办学重大改革、校园重大建设等重大事项研究讨论决策,对学院财务预算、招生收费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法合理要求,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加强对广大党员的管理服务,履行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五)领导和做好学院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党员发展和各项党务工作。
(七)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八)推动学院发展,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十)负责党务干部的选任管理,参与行政干部选任管理,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台联、侨联开展活动。
(十二)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党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党委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学院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参加学院的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党章等党内法规要求,加强校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按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保证经费。学院设立党的各级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做到全覆盖。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开展工作,党委书记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履行党风廉政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
学院党委设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武装部。党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和统战部长“三长”为党委委员。
二级单位党组织发挥本单位政治核心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决定,支持本单位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与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共同履行安全与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五十条 学院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各项党建工作有效开展。严格执行党费专户、专账管理要求,开设党委银行专户。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制定章程,确定委员会组成原则、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由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对下列学术事务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一)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重大学术改革与发展计划、重要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对外合作办学等。
(二)全日制学生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学位点调整、教学成果鉴定等。
(三)科研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平台建设与项目培育、成果评价与鉴定等。
(四)教师专业发展、职称评审与聘任、人才引进与培育、学术队伍建设、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等。
(五)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涉及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等纠纷的调查、裁决等,涉及学术研究中学术伦理的判断等。
(六)学院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工作人员1人。
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兼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的教授、副教授或其他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科研和教学成果突出,在本学术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能把握学院现有开设学科与专业教学任务的某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需要设立若干学术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专门委员会依据其工作规程细则开展活动,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由本单位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的知名学者和院系相关负责人组成。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学术委员会批准,院长聘任。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审议和决定学位工作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负责审核和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导师资格等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确定,报广东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备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按照学科分布的特点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教代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条 学院教代会的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院提出的教职工待遇分配情况,讨论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重要办法,审议工会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参与评议干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推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
(八)讨论《学院章程》规定的以及学院与教代会、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二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若干个选区代表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干部和普通教职员工。特邀代表一般是学院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四条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应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学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大会主席团初步名单,全体代表在预备会议时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持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次会议。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学院内部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党务工作组织机构。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并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对重大事项,应当事前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章 学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遵守相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品德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依规获得学历、学位证书。
(四)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
(五)知悉学院发展情况,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六)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学生的维权申诉,健全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学乐群。
(二)遵守纪律,完成学业。
(三)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安排,面向全国招收合格学生。学院招生简章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后公布。
第七十二条 学院教育学生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基本培养目标。
第七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育人理念,立德树人,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十四条 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依据国家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本科学制四年,学生修业期满,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及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院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获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学院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第七十七条 学院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和学院推荐就业。
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行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告知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和辩解。
第七十九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院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员,以及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八十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人员组成。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院运行。
第八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院公共资源,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作条件,享有进修培训机会。
(二)在品德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知悉学院发展情况,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维权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三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学院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聘任期、聘任岗位、薪酬待遇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其他职工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聘用合同确定。
第八十四条 学院致力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八十六条 学院实施教职工职称评审制度,采用评聘结合,坚持职称评审工作与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规定,按需设岗,按岗申报,竞聘上岗,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第八十七条 学院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维护教职工依法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体育活动的自由,为教职工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八十八条 学院建立与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薪酬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遵循国家改善教职工待遇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职称、提高薪酬待遇、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 学院设立荣誉制度,对在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创新与应用、文学艺术创作与传播、思想理论与智库等方面为国家、社会和学院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关心支持学院建设发展的卓越人士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十一条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告知教职工有权提出申诉和辩解。
第六章 教学科研组织
第九十二条 学院的教学科研组织包括系、教研室等教学机构、研究机构。
第九十三条 系是学院的基本教学科研组织,依照学院规定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实施本系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监督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为教职工提供工作服务。
(四)教育、管理、服务学生。
(五)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下达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四条 系主任主持系行政管理工作,是系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系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系主任开展工作。
第九十五条 系实行系务会议制度。系务会议是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系主任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系主任召集并主持。系务会议的正式成员为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系主任可邀请本系教代会工会负责人、学术分委员会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九十六条 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承担本系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七条 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院学位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十八条 系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参与本系民主管理与监督,督促系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七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九十九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科学、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一百条 学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一百零二条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一百零三条 按照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加强课程建设,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实践教学,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一百零四条 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质量监控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督察日常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全过程质量管理。
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开展听课、评教、抽查、实地考察等教学全过程督查,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一百零五条 坚持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术创新为导向,开展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新、社会服务活动,突出校本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突出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建立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及国际教学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互用,利益互利共赢,服务社会发展。
第八章 群团组织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学院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主席兼任学院教代会主任,根据需要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办公室是教代会和工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以学生学习为中心,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其在共青团指导下开展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学生学习为重点,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将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院经费预算,充分保障群团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学习的学生、学员和工作的教职工。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学院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院的建设发展。
校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院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机构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院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院办学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办学学费、住宿费的收入。
(三)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捐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学院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院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创业等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院的资产。
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制度。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学院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申请年度检查时报学院审批机关一并年检。
学院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院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院结余全部用于学院发展,不得在举办者中进行分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学院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园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院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学院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申请报学院审批机关批准。学院法定代表人变更,经学院董事会通过,由学院申请报学院审批机关同意加盖公章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其他事项,报学院审批机关备案或核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学院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一百三十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首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院终止后,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学院审批机关,凭审批同意的批复,在15日内向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院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提请上级党组织及时对学院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院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院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院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董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一百三十六条 章程的修订可由以下一方提出:
(一)董事长。
(二)院长。
(三)董事会1/3以上成员提出。
(四)党政联席会1/3以上成员提出。
章程修订的决定须经过学院董事会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
第一百三十七条 章程修订稿应广泛征求意见,需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和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学院董事会2/3以上组成成员审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
章程修订稿审定后30日内,由学院申请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核准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学院同时在学院官网发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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